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

工會組織章程

110.01.13代表大會修改通過

110.02.03經勞工局核准
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:本會訂名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三 條: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,增進會員知能、謀求會員福利,改善會員工作環境或條件,促進勞資合作,協助本局提昇工作效能為宗旨。

第 四 條:本會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組織區域。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68號8樓。

第 五 條:本會為法人。

第 六 條:本會任務如左:
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訂或廢止。
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定、訂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
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
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
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
十一、其他合於工會法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 七 條:

一、凡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服務之技工、駕駛、工友及隊員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二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臨時人員,亦可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三、高雄市那瑪夏、桃源、茂林等原住民自治區清潔隊服務之技工、駕 駛、工友、隊員及臨時人員亦可加入本會成為贊助會員。

第 八 條:會員應填寫會員資料表及簽具經常會費之同意扣繳書各乙份,送理事會審核。會員如有特殊之情況,難以簽具經常會費之同意扣繳書者,應經理事會特別准許,始可免簽具同意扣繳書。贊助會員亦應填寫贊助會員資料表送理事會審核。

第 九 條: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會,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,喪失其會員資格,所繳之會費概不退還。

一、離開本會組織區域,轉業者。

二、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。

三、依本章程受除名處分者。

四、臨時人員契約到期者。

第 十 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贊助會員有發言權及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一條: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各種議決。會員應按時繳納入會費、經常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有積欠入會費、經常會費之情形,由理事會先以書面通知,限期繳納。如再未繳納,理事會應予以停權處分,俟繳清積欠之入會費或經常會費之日起算一年後,使得復權。

第十二條: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,經查屬實者,得由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之處分。前項所稱停權處分,係停止會員於一定期間出席會員大會、行使本會各項職務及本章程第十條所定各項權利及福利。

第十三條:警告處分者立即復權,停權處分者等俟等一年後使得復權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;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會員代表大會設代表124席,(選舉辦法另訂),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。會員代表違反法令、章程或失職時,理事會得提經原選舉編組區域之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,予以解任處分,並依序遞補或補選之。

第十五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候補理事十人、候補監事三人,當選任期皆為四年(縣市合併前屆次歸零,從第一屆算起,本會代表、理監事、常務理監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任期亦同第一屆起算),連選得連任;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前項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

第十六條:本會置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,副理事長其中一人與理事長搭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,另一人由常務理事中推選產生,理事長、及兩位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及當然理事與當然會員代表。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互選常務理事為理事名額三分之一。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監事會召集人為當然會員代表。

第十七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或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因違反法令、章程或失職時,經各該選舉權責之會員(代表)大會或是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停權或解任,既應於14日內召開各該權責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議決,為解任處分非經各該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;如召集之會議流會或提案遭否決時,於任期內不得對同一人以同理由再提案停權或解任。前項停權處分係停止其一定期間行使理事、監事、監事召集人、理事長之職權;議決監事會召集人、理事長停權處分時,應一併議決其停權期間代理人選,該代理人選須分別具理事、監事身分。理事長出缺時由會員代表大會補選之,如所餘任期不滿一年,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副理事長代理之;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,由監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八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二人、會務二至四人,皆由理事長派任,並承理事長之命,辦理本會之會務。前項在指派任之前,理事長應於口頭當面告知理事會。

第十九條:理事會得分下列五組,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事兼任之,分別掌理該組職務。

一、總務組:掌理本會經費及處理日常會務(文書收發、檔案管理)、財產保管、各種會議籌備、交誼接待;工作計畫彙編與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。

二、組織組:會員會籍管理,擬定組織架構,章程及各項辦法之訂定與修改。

三、訓練組:會員勞教、幹部研習計畫策定與實施,徵選會員參加各種會議與教育;節目活動之策劃推進、刊物編輯、印發。

四、福利組:各項康樂福利之舉辦。婚喪喜慶慰問與辦理退休人員茶會及其他各項福利之促進。

四、調解組:處理會員與資方間之爭議,及各種申訴、陳情案件之協助解決及會員糾紛事件調處。

第二十條:本會所有幹部與會務人員及各上級代表均為無給職。

第四章 職權

第二十一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
一、工會章程之修改。
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
四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
六、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、經費之收支預算、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。
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
八、基金之運用及處分。

九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

十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
十一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前項第四款項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,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。第一項第1款至第5款之議決,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第一項第6款至第11款之議決,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第二十二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處理本會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
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
三、審查會員進、出會集會籍事項。

四、擬定工作計劃,籌集經費並編擬歲入歲出預算。

五、處理其他主要會務與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
六、本會各項績優人員選拔獎學金申請之審核。

第廿三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各項會務推展及會譽與福利提升,應負成敗之責。

二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召集人,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三、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。

四、駐會指導會務幹部作業與會員聯繫及臨時事務處理。

五、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
(一)襄助理事長。

(二)承理事長特別交付辦理重要事項。

第廿四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。

二、協助理事長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廿五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稽核本會之收支與審查各種業務進行狀況。

二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。

第廿六條: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監事會議之決議案。

二、為監事會之召集人,召開監事會議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

三、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
四、並列席理事會。

第廿七條:本會得依法加入上級工會為會員:

一、加入各上級工會單位及員額分配,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。

二、上級工會代表應由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產生(理事長除外)。

三、上級工會代表之任期以上級工會同屬代表之任期為準。

四、理事長為當然之上級工會代表,但只能擇其一個上級工會。

五、上級工會代表遇中途出缺時,得由候補上級工會代表遞補之,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。

六、各上級工會代表人員必須列席理事會報告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廿八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送達會員(代表)。臨時會員(代表)大會經理事會決議,或會員五分之一(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)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時、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
第廿九條:理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其會議通知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送達理、監事。臨時理、監事會,經理、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理事長、監事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,由理事長、監事召集人,分別召集之,其會議通知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由理事長、監事召集人分別召集之。理事會會議通知應送達監事會,監事會並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
第三十條:理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缺席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遞補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三十一條:會員代表大會理、監事會議等各種會議,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決議,但重案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能決議。

第六章 財物

第三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基金及其孳息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、委託收入、捐款、政府補助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三條:本會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費,定為新台幣參佰元整,於入會時一次扣繳之(退會時不得要求退費)。會員到職後逾三個月入會者按月加收新台幣壹仟元整(以此類推最高至新台幣貳萬元整)自請退會重新入會者,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。但於110年1月13日至110年2月26日期間申請加入本會,首次入會者,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整,自請退會重新入會者,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
第三十四條:本會會員之經常會費,贊助會員、臨時人員及未支領清潔獎金之職工為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整、支領清潔獎金之職工為每月新台幣一百六十七元整,並得委託事業單位會計、出納部門於發放薪資時代為收取。(贊助會員繳費方式依照本會團體贊助會員義務與權益辦理)經常會費如需調整,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後實施。

第三十五條:本會財務狀況,應每三個月由理事會送交監事會審查後,公告全體會員周知。

第三十六條:本會會計年度依照政府規定辦理,並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,由理事會造具會務總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經監事會稽核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

第三十七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後,其剩餘財產依工會相關規定處理,並辦理清算。

第三十八條:本會會計年度如下:

一、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。

二、自中華民國101年起,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九條:

一、本會各項任用與解任辦法、幹部自律公約、會務人員管理辦法、參與各委員會代表及績優人員選拔辦法、會費繳交辦法、獎學金申請辦法另訂之。

一之一、各委員會員代表由理事會選派之。(依法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時除外)。

二、本會各會委員代表於任期中應親自出席各委員會議不缺席;除公假外,無故連續缺席兩次會議者,解除其委員職務,由候選人依序遞補之,並呈報事業單位更改之。

第四十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四十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呈主管機關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