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選舉辦法
理事長、副理事長選舉辦法
第一條、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制訂之。
第二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之投票方法實施,並得與會員代表之選舉同時舉行。
第三條、候選人資格:具有會員資格滿三年(會員因自請退會後再重新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入會者,依同意日起算至選舉公告日止),並備有百分之二十會員連署書,即可登記為候選人。
第四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選舉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。
第五條、選舉人投票時,應憑本人之身分識別証明證件親自簽章領取選票。
第六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。未登記者不得參選(該選票不預留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)。
第六條之一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,為讓廣大會員均能有服務大眾的機會,登記參選理事長副理事長者,不得再參加理、監事候選人登記。
第七條、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起十日內,親自向本會辦理登記手續,不受理電話、代理人登記。
第八條、參選人登記程序與必備資料如下:
(一)繳交候選人登記表(含二吋半身相片兩張、身分證影印本)。
(二)參選人於登記截止後三日內可辦理撤銷登記。
(三)參選人須繳交參選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,得票數未達投票人數20%(不含)者,參選保證金歸本會所有;得票數達投票人數20%(含)者,參選保證金退還予參選人。
第九條、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五日內,經本會審查候選資格通過後,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選票上之號次。
第十條、本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,發佈各種時程表。
(一)選舉公告,須載明選舉種類、投票日期及投票起、止時間,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之。
(二)候選人登記,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,其登記期間為五日,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,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,其登記期間為二日。
(三) 參選人須繳交參選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整,得票數未達投票人數10%(不含)者,參選保證金歸本會所有;得票數達投票人數10%(含)者,參選保證金退還予參選人。
(四)候選人名單,應於競選活動開始日之前一日公告。
(五)選舉人數,應於投票日五日前公告。
(六)當選人名單,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。
第十一條、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。
第十二條、候選人不得接受資方、政黨、社團等競選經費捐助。
第十三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選舉,投票所投票完畢後,即改為開票所,當眾唱名開票,開票完畢,宣佈開票結果。
第十四條、選舉票由本會印製、分發及應用,並加蓋本會印信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印章。
第十五條、選舉之投票,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,以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,選舉人圈選後,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,違者以廢票論處 。
第十六條、選舉結果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,當選票數相同時,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第十七條、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無效。
(一)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者。
(二)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(寫)工具者。
(三)在選舉票上圈選(寫)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或連記名額者。
(四)所圈選(寫)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。
(五)所圈選(寫)位置或字跡,不能辨別為何人者。
(六)圈後加以塗改者。
(七)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、加入任何符號或物件者。
(八)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。
(九)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(寫)為何人者。
(十)前項第四至第六款如屬部份性質者,當埸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部份為無效。
第十八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選舉,須函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派員監選。
第十九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開票完畢,由主席會同監選員當場宣布選舉結果,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文由大會移交理事會保管,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當選名冊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。
第二十條、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之選舉、罷免、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第四屆施行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
理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選舉辦法
第一條、本辦法依工會法及本會章程訂之。
第二條、凡本會會員除停權外,年齡二十歲,入會滿一年者,得被選為理監事。
第二條之ㄧ、刪除。
第二條之二、會員自請退會後再重新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入會者,依同意日起算至選舉公告日止須滿二年,始得參選。
第三條、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、侯補理事九人,監事七人、侯補監事二人,除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外,其餘理監事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
第四條、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除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外,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及當選之十九名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出五位常務理事,與理事長共同組織常務理事會。
第五條、本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由當選之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。
第六條、理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、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應選名額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當眾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第七條、刪除。
第八條、理監事選舉,應於選舉前十五日公告之。
第九條、理監事之選舉採侯選人登記制(限擇一登記)。未登記者不得參選(該選票不預留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)。
第十條、侯選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內,親自向本會辦理侯選人登記手續。
第十一條、侯選人辦理登記時,應出示身分識別証明證件、繳交二吋照片兩張,逾期、委託或通信登記者,拒絕受理其登記。
第十二條、登記侯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者,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身份證號碼或其服務單位或地址,以示區別。
第十三條、侯選人登記截止後五日內,經審查侯選資格通過者,當眾公開抽籤決定號次。
第十四條、侯選人辦理登記後,如自願放棄參加競選者,可於登記截止後二日內向登記單位辦理撤銷登記。
第十五條、選舉人領取選票時,應憑相關證明或出席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章。
第十六條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票,由本會印製,並加蓋本會印信及監選員印章。
第十七條、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無效。
〈一〉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者。
〈二〉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(寫)工具者。
〈三〉在選舉票上圈選(寫)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者或連記名額者。
〈四〉所圈選(寫)之被選舉人與會員名冊不符者。
〈五〉所圈選(寫)位置或字跡,不能辨別為何人。
〈六〉圈後加以塗改者。
〈七〉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、加入任何符號或物件者。
〈八〉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。
〈九〉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(寫)為何人者。
〈十〉前項第四至第六款如屬部份性質者,當埸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部份為無效。
第十八條、理監事選舉開票完畢,由主席會同監選員當場宣布選舉結果,選舉票由監選員簽封文由大會移交理事會保管,並將選舉結果連同當選名冊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,再由工會核發當選證書。
第十九條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舉,須函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派員監選。
第二十條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得適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。
第二十一條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第二屆施行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
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第一條、本會辦法依相關法令規定訂之。
第二條、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(以下簡稱代表選舉)。
第三條、代表選舉、以本會所屬之組織範圍內分區編組,所屬會員分區、由局本部、區隊、廠直接選舉之,代表總名額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4條辦理。
第三條之一、各選舉區域會員25人產生一名代表,餘額只要超過滿半數(13人)以上,入一選舉單位,增加1名,半數以下含(12人)捨棄人數。
第三條之二、單位會員數不足半數(13人)者,保障一名。
第三條之三、各單位以得票順序產生候補代表2名。
第三條之四、會員代表於任期內調離原分區編組,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。
第四條、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選舉之,以得票較多者當選,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第四條之一、代表選舉採候選人登記制,未登記者不得參選(該選票不預留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)。
第五條、代表選舉日期由本會排定,並於選舉前十日連同選舉辦法,各該區會員人數,應選代表名額及投票地點,公告所屬會員週知。
第六條、代表選票由本會印製,其選舉事務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主持,並派員輔導,另函請主管機關監選及指導。
第七條、代表選舉投票結束後,當場由各選區選務人員主持開票,並公開選舉結果後,將當選會員代表名冊送交本會。
第八條、會員代表候選人登記應自公告規定期限內,填寫候選人登記申請表乙份,親自向本會理事會或三個服務站辦理登記手續(不接受委託、電話、通訊、登記)。
第九條、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。
(一)選舉票未加蓋本會圖記及監選印章者。
(二)圈選之名額超過者。
(三)所圈選位置不能辨別爲何人者。
(四)圈選後經塗改者。
(五)簽名、蓋章、按手印、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。
(六)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。
(七)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爲何人者。
(八)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。
(九)不使用所規定之圈選工具者。前項無效票,應由選務主持人會同監選委員認定,認定有爭議時,由全體監選員表決之。
第十條、代表選舉完畢後十日內,由本會製發當選證明書,並彙造當選代表名冊,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公告之。
第十一條、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。但代表出缺時由該選區候補代表遞補,其任期已補足原代表補任期為限。
第十一條之一、若該選區無候補代表,則於出缺日起十五日內,由該選區推舉或工會推舉遞補,其任期以補足員代表任期為限。
第十二條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呈請主管機關核備,修正時亦同。